工伤保险热点问答
1.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第一步,初发就医。职工治疗工伤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职工治疗工伤就诊期间自费就医。第二步,工伤认定。用人单位30日内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延长申请时限的,需经人社部门延长审批。第三步,初发医疗费用报销。单位经办人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门诊/住院原始票据、完整病例、处方、费用清单和单位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到社保局办理。第四步,复发就医。工伤职工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工伤途径就医。
2.哪些单位应该参加工伤保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目前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有何惠企政策?
答: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将全省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欠费期间对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有何影响?
答:《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如职工发生工伤而不能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规定,对工伤职工给予补偿。
6.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延长申请时限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如何办理工程延期?
答:建设项目参保的时间从工程施工合同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合同竣工之日止。工程延期的,应当在延期前30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8.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如何办理人员用工备案?
答:参保单位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备案。
9.未按实际工资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待遇降低怎么办?
答: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金额与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直接挂钩。《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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