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关要求,为方便广大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
2019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的保险费按照国家要求仍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征收,暂不移交税务部门。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的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参保登记、人员变更、申报缴费
根据有关规定,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应“先参保、后缴费”,即由原渠道办理参保登记、人员变更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再行办理缴费业务。可采用原有社会保障卡和网上银行等方式缴费,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告》办理。
特此通告。
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