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有效防范违规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2025年4月起,我局将停发超过认证周期未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现将停发人员名单与具体事宜公示如下:
1.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周期为12个月,周期内应至少完成一次认证,超过认证周期未认证将暂停发放养老待遇。
2.暂停发放待遇人员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吉林掌上社保APP”等方式进行手机自助认证,认证完成后次月会续发并补发暂停期间待遇,本人无需到社保局业务窗口现场办理。
3.如享待人员已死亡,请家属携带死亡证明原件、火化(土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死者领取养老待遇的银行卡到各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或长春市社保局业务窗口办理一次性待遇结算手续。
附件:
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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