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保民生,全民参与促和谐
一、申办条件
1.被查阅人档案已移交长春市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保管;
2.档案中心为查阅人员提供电子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3.查阅人员要如实说明查档的目的和内容,符合查阅条件的办理手续,方可查阅;
4.查询利用退休人员档案时,档案利用人不得亲自翻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5.在利用退休人员档案时,应使用档案复制件,档案原件不得借出使用;
6.单位只能查询本单位退休人员档案。
二所需资料
1.个人查询本人档案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2.代办人员查询他人档案时,需携带被查询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代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3.单位查询本单位人员档案时,经办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被查人员名单(要注明养老保险个人编号或身份证号)进行登记查询;
政策依据:《吉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吉劳社薪字〔2004〕13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档案利用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48号)
三、经办地点
长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