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人员参保登记

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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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您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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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男60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女干部和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以下)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申请办理个人参保登记。






二、所需资料


  参保人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按不同类型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初次参保人员,提供密封原始档案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离职手续,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还需提供财政拨款证明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外埠来长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提供以下证件之一:


①《居住证》


②《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


③《房屋所有权证》


④《求职登记证明》


4.随军未就业家属、异地和原行业单位转入人员,提供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5.《军人保险法》实施(2012年7月1日)前的退役军人,提供本人原始档案。


政策依据:


1.《关于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吉劳社养字﹝2002﹞32号)


2.《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相关问题的意见》(吉社保﹝2008﹞20号)


3.《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68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5.《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6.《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三、经办地点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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