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工伤职工来长春市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指南

2024-07-31


一、政策依据
《吉林省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吉人社联〔2024〕76号),文件电子版可分别在省社保局和我局网站中查询。
二、启动时间
2024年8月1日开始,我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按改造进度陆续上线。现有可直接结算的协议机构名单为:


 
三、来我市就医和结算管理
1.省内异地工伤职工需先在参保地进行备案申请,审批通过后,按我市工伤保险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就医。备案有效期内如变更协议机构,请到我局经办窗口办理。
2.协议机构在办理直接结算时,会通过信息系统实时核验工伤职工备案信息的有效性。如备案失效,则无法直接结算相关费用。
3.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统一执行本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
4.省内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参保地外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审核报销(省内异地长期居住或工作的工伤职工不享受此项待遇)。省内异地就医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支付标准统一按照全省定期待遇调整政策执行。
5. 在我市工伤就医(康复、辅具配置)期间,请遵守我市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及相关政策。如有相关服务诉求或意见建议,请联系我局,电话:0431-8253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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