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长春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长府发【2014】19号),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目前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120元。新增的5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各区(开发区)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调整预算支出,确保基础养老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本次调整适用区域为市本级(区、开发区)。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参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