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2019-10-22


j33hr4hQNughDG3oyEG5N6Mg5417qU.jpg
  吉人社联字﹝2019﹞5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对去产能企业,各地可按《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54号)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上述两项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资金使用、审核认定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享受补贴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省直行业单位可参照长春市或企业所在失业保险统筹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还需符合统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认定标准,并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按照发展改革委等28部门关于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要求,不得向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发放稳岗补贴。

  (三)审核认定。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内容包括企业参保缴费和裁员情况,符合稳岗返还的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省直行业单位向省社保局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调有关部门按责任分工进行审核认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由统筹地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失信企业主体由失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可向统筹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省直行业单位向省社保局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审核通过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发放补贴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抽查。

  (四)资金使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五)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在计算企业裁员率时,各地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放宽裁员率标准,对上年度裁员率高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但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以适用稳岗返还政策,提高政策受益率。

  二、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参保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其中,省直行业单位向省社保局申请)。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通过登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网站,直接在网上进行申请。

  2.现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也可以携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省直行业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到省社保局办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并填写《吉林省参保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跨统筹地区迁转的企业职工在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应持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未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效证明。

  3.集中申请。对于一次性申请人数较多的企业,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代为收集好相关材料,集中向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直行业单位向省社保局申请)进行申请。

  (二)审核程序

  1.受理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项目进行审核。

  (1)申请人参保信息真实、不欠缴失业保险费;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3)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信息通过吉林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管理系统及国家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进行核查(http://zscx.osta.org.cn/)。

  2.网上公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5日、3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补贴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4.审核监督。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对公示期间有异议,要会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取消申请人的补贴发放资格;对补贴发放后有举报,并经查实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要责令经办机构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三、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

  各地要深入落实《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94号)要求,对深度贫困地区(汪清县、通榆县)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并按规定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纳入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客观困难,采取超常规举措,切实落实各项倾斜性政策。

  四、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地要继续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6〕16号),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降低。

  五、优化经办服务

  各地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审核稳岗返还时,要充分利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掌握的企业和职工参保信息、领取失业保险金信息进行审核,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跑腿次数。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只要在年度内申报,经办机构都要及时受理;要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从企业申请到审核通过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要加强对企业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指导,引导企业更多地用于职工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使更多企业受益。大力推广在线办事,省直和长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实现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事项的网上办理,加快释放政策红利。

  六、防范基金风险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廉政风险。畅通渠道,严格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制定审核工作规程,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涉及资金金额较大的,报请统筹区人民政府审议。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防范内外勾结。严防骗取套取,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是落实中央稳就业方针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推动政策落实。要及时跟踪了解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特别是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政策效果,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加大精准扶持力度,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企业的政策支持,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其中“僵尸企业”名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和进厂房进工地进矿区等专项活动,主动宣传解读政策;采取短信、微信等方式推送,提示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和职工及时申领;积极宣传受益企业和职工稳定就业岗位的实际成效,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各地要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失业保险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失业人员都能享受政策支持。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我省原有相关政策规定与此次调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作调整的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转自吉林省人社厅(http://hrss.jl.gov.cn/zcfbjjd/zcfb/201907/t20190705_5992044.html


j33hr4hQNughDG3oyEG5N6Mg5417qU.jpg
二维码gif图终版.gif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