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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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吉国企改 〔2006〕3号),为妥善解决我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决定从2010年下半年在我省部分地区进行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为组织完成好这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围绕加快吉林发展战略,通过使厂办大集体职工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


  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民生、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坚持政策连续的原则,与我省国企改革和集体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以企业、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是开展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试点内容、范围和对象


       试点内容:对试点企业和职工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全面清理,按试点政策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接续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


  试点范围和对象:长春、四平、白山3个市 (含所辖县、市和辖区)开展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试点地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参加试点。


  厂办大集体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范围界定暂行办法》(吉国企改 〔2006〕64号)明确的范畴确定。厂办大集体试点企业职工要严格按照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职工身份认定暂行办法》(吉国企改 〔2006〕65号)规定界定。



三、基本政策


   (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下简称欠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具有缴费能力的,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先一次性补缴50%以上,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承债。试点期间,厂办大集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收滞纳金。职工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一次性足额补缴。


  (二)欠费且无资产可变现的关闭、破产及 “三无”企业,确无能力补缴欠费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企业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职工 (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从欠费之日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2010年10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试行)》(吉政办发 〔2009〕57号)规定参保。


  (三)厂办大集体企业中的漏保职工 (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下同),从本人应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算起,以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8年以前为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各年度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企业确无能力缴费的,漏保职工可从本人应参保之月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10年10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吉政办发 〔2009〕57号文件规定参保。


  (四)未参保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本人应参保时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10年10月31日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按吉政办发 〔2009〕57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五)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核定,享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从补齐养老保险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补发。


  (六)各级政府应制定承债资金偿还计划,妥善安排偿还资金。承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政府承债部分应先予偿还。


  (七)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基准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除本方案明确规定的时间外,其他如欠费核算、承债时间、漏保职工在岗时间等,均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


四、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结束。


  (一)准备阶段 (7月1日至7月15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试点工作启动会议,部署工作。各试点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二)操作阶段 (7月16日至10月15日)。


  试点地方召开启动工作会议,组织政策宣传,开展企业个人申报、资格审核、清理欠费等项工作,核算企业缴费和筹措财政承债等配套资金,收取养老保险费,为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三)总结阶段 (10月16日至10月31日)。


  各试点地方总结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领导小组。省里召开总结座谈会,总结试点工作,部署下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解决好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关系到集体经济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各试点地方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节奏,先易后难,严肃政策,严密程序,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积极稳妥地完成试点任务。为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省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各试点地区也要按省里的模式,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合力推进。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试点地方政府对这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力推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代政府审核企业缴费能力。国资委和工商部门负责厂办大集体企业资格及其职工身份的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缴费能力,筹措承债资金。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算企业及个人欠费情况,按规定收取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公安、信访部门负责做好信访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试点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及其职工全面落实试点政策,筹措配套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欠费情况及缴费能力的审核工作,并做好所辖企业及其职工的稳定工作。


  (三)强化宣传,舆论先行。各试点地方、各部门和试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站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吉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要严格把握政策宣传口径,按省里制定的宣传提纲和统一口径进行宣传。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形式,宣传解读试点政策,尽量使所有厂办大集体职工都了解和掌握政策要点。要深入企业,接触职工,了解他们对试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疑,使他们能积极配合做好试点工作。


  (四)疏导矛盾,维护稳定。各试点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掌握试点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和方法,遇有特殊问题,应及时向省里反映。对本地前后政策不衔接引发的矛盾,要前后兼顾,统筹考虑,妥善决策。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可多方采取助保措施,帮助其减缓缴费压力,促其参保续保。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按政策审核参保续保人员的资格,以防相邻群体的攀比。各地都要设立并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方面都要增强维护稳定的责任意识。要加强不稳定因素排查,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要制定应急预案,努力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对违反工作纪律,随意执行试点政策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操作办法 (暂行)


附件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操作办法(暂行)


  为规范和统一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政府承债业务操作程序,根据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 《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四平、白山3个市 (含所辖县、市和辖区)开展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试点地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参加试点。


  二、操作内容

  (一)符合 《试点方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应填写《欠费厂办大集体申请承债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初审,社保经办机构核实欠费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代政府审核同意,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承债。


  符合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补缴欠费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和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企业职工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依法应该提供的材料。

负责承债的地方政府应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承债书。


  (二)符合 《试点方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和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当地政府批准的文件。

  2.职工本人档案和居民身份证。

  3.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

  4.其他依法应该提供的材料。


  (三)符合 《试点方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职工本人档案和居民身份证。

  2.其他依法应该提供的材料。


  (四)符合 《试点方案》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职工本人档案和居民身份证。

  3.其他依法应该提供的材料。


  三、附则

  (一)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基准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除 《试点方案》明确规定的时间外,其他如欠费核算、承债时间、漏保职工在岗时间等,均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

  (二)试点结束后,各试点地区要将地方政府承债情况连同厂办大集体企业欠费汇总表、厂办大集体企业欠费职工明细表、厂办大集体企业欠费承债书一并上报省领导小组。

附件:1.欠费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承债审批表(略)

     2.厂办大集体企业欠费汇总表(略)

     3.厂办大集体企业欠费职工明细表(略)

     4.厂办大集体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政府承债书 (样本)


附件4

厂办大集体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

政府承债书(样本)


×××社会保险局:

  截至2005年12月底,我市 (县、市、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共有 户,单位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万元,现已补缴 万元,补缴比例为 %。按照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对企业尚欠部分先由本级政府承债,拟在 年内还清,每年偿还比例 %。期间如有欠费企业所涉及的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陆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本级政府负责筹措资金,将涉及退休人员和关系转移人员的这部分欠费分别补清。


  本承诺不因政府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而变更。


  附件:厂办大集体试点企业欠费涉及职工明细表

  市 (县、市、区)长 (签字):

         政府盖章: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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