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通知如下:
一、
实施改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54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截止时间,与当地政府确定的改革截止时间(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一致。
二、
困难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政府承债补缴欠费或由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要经民主协商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在本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企业补缴欠费方式应与企业补缴欠费的能力相对应。申请政府承债补缴欠费和由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对其补缴欠费的能力进行评估。对有补缴能力而不履行缴费责任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不得审核其改革方案,不得批准申请政府承债和由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政府承债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应由中介评估机构对其缴费能力进行评估。
三、
严格政府承债审批程序。困难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政府承债,要严格履行相关的手续。欠费和承债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核定,企业承债申请由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地方政府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承债协议,并报省社会保险局备案。
四、
未参保厂办大集体改革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本人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划入统筹基金部分以企业改革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也可按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附件:1.困难厂办大集体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政府承债办法
2.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