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持“五证合一”工商执照企业参保登记业务经办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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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号)及《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吉工商联字〔2015〕7号)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为适应企业登记制度改革需要,顺畅衔接企业工商登记与参保登记环节,规范统一全省业务经办办法和操作流程,现将《关于持“五证合一”工商执照企业参保登记业务经办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各级社保局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来抓,要与当地工商等部门及时沟通并做好配合,务必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做好相关业务、数据的交换应用,把“五证合一”这个平台使用好;要组织好培训工作,全面学习掌握具体政策、业务流程;要做好对参保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政策给企业带来的便利和好处。在经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整理并向省局汇报。省局将于近期统一组织“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培训工作。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9月29日




关于持“五证合一”工商执照企业参保登记业务经办办法(暂行)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登记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简称“一照一码”),作为企业唯一合法身份证明,质监、税务、社保和公安等部门不再另行登记发证。目前,适用于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持有“一照一码”的企业,即视为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此类企业在社保部门办理单位参保、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等业务时按本办法执行。未换领“一照一码”的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仍按原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定执行。



一、“一照一码”企业新参保


新成立的企业领取“一照一码”后,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一照一码”到属地社保局办理单位参保其他事宜。申请办理时应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


1.“五证合一”工商执照副本


2.授权委托证明书(附件1)


3.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税务登记信息(税务机构名称、税务机构编号)


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业务经办部门依据参保单位“一照一码”上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五证合一”登记信息查询平台(以下简称查询平台)上查阅企业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经查阅、核对无误,可将相关登记信息导入业务经办系统。可查询导入的信息共22项(附件2)。

企业申请参保时,如果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项不完整,业务经办部门需依据相关证件资料手工补录不完整的信息;如果查询平台没有相关企业的信息,业务经办部门向企业说明情况,暂缓办理参保,并将相关问题反馈省局联络员,查明原因后及时与企业沟通,再行办理相关业务。


已成立未参保的企业,换领“一照一码”后按此规定办理参保。



二、“一照一码”参保企业登记信息变更


参保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涉及上述22项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持“一照一码”到社保局办理登记信息变更业务。业务经办部门依据参保单位“一照一码”上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查询平台上查阅企业在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信息,核对无误后导入业务经办系统。其中,从业人数、隶属关系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携带相关资料向属地社保局申请变更,业务经办部门办结后应将相关变更信息反馈到查询平台。



三、“一照一码”参保企业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迁移的,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后30日内,向社保局申请办理保费清算和人员变更业务,终止单位缴费。持“一照一码”的参保单位发生撤销、解散、分立、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但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迁移的,社保局暂不受理单位终止参保缴费业务。


业务经办部门依据参保单位“一照一码”上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查询平台上查阅企业在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或迁移变更信息,核对无误后,在业务系统加入单位注销标识,办理单位注销相关业务。



四、业务维护


每月底,省局信息中心对持有“一照一码”的参保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参保信息进行核对,核对结果显示在查询平台,业务经办部门对不一致的数据按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修改。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试行。对未换领“一照一码”的参保单位,要主动告知及时换证。启动初期,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和银行开户信息会出现传递滞后的情况,业务经办部门要及时手工补录,确保企业参保顺畅。

附件:1.授权委托证明书

2.查询平台提供的企业登记信息项目


附件1


授权委托证明书


兹授权          (有效证件号码:          )为我单位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办理我单位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业务相关事宜。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章)


授权单位: (盖章)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 用人单位应先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申办人,为其出具《授权委托证明书》,申办人凭《授权委托证明书》和身份证件代表单位到社保局办理参保业务。

2.被授权申办人发生变更时此委托证明书效力终止。

3.此证明为制式文本,由社保局统一印制提供或到省社保网站下载

网址:www.jlsi.gov.cn



附件2

查询平台提供的企业登记信息项目


(1)单位名称 

(2)社会信用代码

(3)单位类型 

(4)公司类型(对应经济类型)

(5)隶属关系 

(6)主管部门

(7)税务机构名称 

(8)税务机构编号

(9)开户银行名称 

(10)开户银行账号

(11)开户银行行号 

(12)开户银行户名

(13)法人代表姓名 

(14)法人代表证件类型

(15)法人代表证件号 

(16)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17)从业人数 

(18)单位地址

(19)邮政编码 

(20)登记证发证机构

(21)登记证发证日期 

(22)登记证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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