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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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47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务必高度重视



开展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是规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行为,确保企业应参尽参、应保尽保的重要举措;是扩大我省养老保险增量,解决存在问题的重要手段。各地要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通知》的目的和执行要点,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法治公正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二、

加强组织协调



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于今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到2018年6月末结束,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社会保险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紧急行动起来,务必把这项工作抓紧做实、做细、做好。各地社会保险局要主动作为,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职能分工密切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内部经办执行程序,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险审查制度,提高征缴率。要指定专人负责配合专项行动协调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主动联系各成员单位,依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开展工作,要及时准确向政府领导及各相关部门提供重点工作对象情况,确保相关部门了解联合惩戒内容和要求。


三、

强化数据比对



各地社会保险局要用好全民参保登记机制与五证合一信息平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吉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8号),与相关部门进行企业信息数据比对、筛查、整理,做好“三个比对”:一是做好与工商部门“五证合一”平台的比对,全面筛查出已注册未参保企业,以企业基础信息、企业经营状况、用工情况等为主要内容建立未参保缴费企业台账;二是做好与税务平台的比对,依托未参保缴费企业台账,了解未参保企业报税情况,筛查出存在报税行为的未参保企业名单;三是做好与医保、公积金平台的比对,依托未参保缴费企业台账,了解未参保企业医疗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等信息,筛查出有医保、公积金参保缴费行为的选择性参保企业名单。对通过“三个比对”筛选出的企业形成以基础信息、经营状况、用工情况为主,涵盖工资发放、税收缴纳、医疗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工商年报信息、第三方评估报告、扩面征缴方案等内容的综合性未参保企业台账,确保有靶向性的开展扩面征缴工作。科学认定缴费能力,有目的有方法的组织开展扩面征缴工作。


四、

严格履行程序



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落实,依法经办,做好相关经办要件留存。一是要按照扩面征缴工作台账,及时向违法用人单位发送《用人单位限期参保缴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依法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同时要告知用人单位逾期拒不参保缴费的惩戒措施;二是要准确执行《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4号)和《关于做好查询划拨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35号)的具体工作要求。


五、

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的基础上,做好此项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要深入到企业内部开展宣传,把宣传工作做在前、做到位,注重做到“三个结合”:一是结合参保政策宣传。注意相关政策宣传的方式方法,做到政策口语化、权益数量化、流程简明化,让应参未参企业明确了解参保缴费的责任与义务;二是结合经办服务宣传。向企业介绍具体的参保缴费经办流程,包括网上申报等形式,有条件市县可为此次专项行动开通参保缴费绿色专项通道,方便企业参保;三是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宣传。对行政执法、联合惩戒等执行政策给予解读释疑,防范可能产生的问题,营造良好的依法参保缴费社会氛围。四是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对拒不参保或拒绝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开曝光。


六、

强化动态管理



各地社会保险局要动态更新企业相关信息,跟踪未参保企业情况,市(州)社会保险局要探索建立责任目标考核通报制度,对本地区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进程及时进行跟踪督导,并将专项行动开展进度情况定期上报至省局。专项行动结束后,省局将对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约谈。


七、

其它相关事宜



一是各地社会保险局要总结本地企业特点,明晰企业不依法参保问题成因,从社保部门工作角度研究有针对性的激励企业主动参保缴费方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二是要配合建立常态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工作机制,每年依照全省扩面征缴重点工作任务和联合执法工作重点安排,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三是发现问题要随时报告省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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